广州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如何履行通知义务?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召集人召集会议是否依法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东某公司章程也有类似规定。本案中,永某公司认为东某公司监事赖某召开涉讼股东会会议的会议通知的邮件的投递时间有一次是8月15日以后,故通知程序不合法。但涉讼股东会会议于2018年8月30日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8月13日即发出并附有明确的议程,且从三次投递的过程看,该通知在8月14日起即进行投递,已经满足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的要求。该通知所邮寄地址为永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即使未投递成功,也非召集人过错造成。故对永某公司主张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未依法履行通知的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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