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隐名股东可以起诉要求股权变更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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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诉争的潘某名下27.5%的胜某公司股权是否应变更登记在刘国某、刘伟某名下。
关于股权变更登记问题。《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潘某将其持有的广州市胜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27.5%股权转让给刘国某、刘伟某,刘国某、刘伟某向潘某支付了股权转让的相应价款,因而其受让广州市胜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27.5%股权成为了广州市胜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现刘国某、刘伟某主张其分别持有广州市胜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13.75%的股权,以及作为股东要求广州市胜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潘某、梁某协助将潘某名下的27.5%股权变更登记在其名下(包括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具有事实依据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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