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依据该项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依法对公司享有知情权。袁某作为凯某物流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特别是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其接受凯某物流公司经营权的情况下,应享有依法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