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时有储蓄性的保险能分割吗?
咨询电话: ,张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则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主要有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生存保险除了一般的定期生存保险如子女教育金、婚嫁金保险外,其主要类型是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同样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分为个人养老保险、定期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或“储蓄保险”,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还是被保险人到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公司均给付保险金。该保险是人寿保险中价格最贵的。两全保险可以提供老年退休基金,可以为遗属提供生活费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投资工具、半强迫性储蓄工具,或者可以作为个人借贷中的抵押品。
由于上述保险类型都存在储蓄性,也即生存到一定年龄,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一般都大于收取的保险费,故均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相应地,生存到一定年龄后所取得的保险金都可作为投资收益,由于该收益的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当然,如果如果投保人为自己所投生存保险、两全保险所支付的保费是以个人财产支付,那么最终所得保险金扣除所交保费的剩余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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