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如何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由双方举证双方到底是什么关系,证据可以有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委托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返还代为支付的保证金15万。但被告举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之间是投资合作关系,不是委托支付保证金的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柳某和冯某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对此,本院作如下认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根据本条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处理事务,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一种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之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为委托人,接受委托的委托处理事务的人称为受托人。本案中,柳某主张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冯某在收取涉案15万元之前,曾发微信给柳某,表示“你决定了就马上打电话给章某,让它把剩下的钱退回来。要马上交保证金给燎某公司了”,柳某据此认为涉案15万元是柳某委托冯某转给合作公司的保证金。但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应结合上下文进行理解。首先,冯某在2018年8月30日发微信给柳某,称“因中金天公司没有资金投入煤炭项目,所以3个月来业务一直没有做成,合作已经终止。现将煤炭业务转到一个有资金的公司秦皇岛燎某燃料有限公司继续开展业务。我们原来合作模式继续进行不变”。而柳某也回复说“跟新公司的合作模式大概说明一下,具体合作协议还是你代表签订”。上述对话表明,柳某同意按照原有模式继续与冯某开展煤炭项目合作,并由冯某作为代表对外签订相关协议。之后,在2018年12月5日,柳某通过微信询问涉案15万元是否已经用完,冯某则回复称已经用完,做生意存在风险,如果各方继续合作,还需投入资金。该对话表明,柳某明知涉案15万元是用于业务开展,而非作为具有担保性质的“保证金”,否则柳某不会问冯某该笔款项是否用完以及用了多久。而柳某在当天的微信聊天中表示,“昨天和文商量了一下,先把前面做个了结,后面怎么搞要有协议,不能没说法”,这进一步证明了各方确实存在合作关系。因此,涉案15万元应是柳某基于与冯某的合作关系而支付的出资款,现有证据不能充足证明柳某与冯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柳某基于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要求冯某返还涉案15万元缺乏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柳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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