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开发商只能起诉购房人违约支付房款的合同责任,不能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判决书节选:
其次,关于万某公司是否享有解除权与涉案房屋预告登记是否失效的问题。本案万某公司作为开发商和出售方,与购房人之间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以及两者与案外人按揭贷款银行之间的担保保证合同关系。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中,开发商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交付房屋、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购房人名下,而购房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购房款。陈某已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履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买方的付款义务,万某公司作为出售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陈某享有物权变动请求权。万某公司虽然与陈某在预售合同中约定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解除预售合同,但购房人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致使开发商作为保证人承担应当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属于开发商应预知的合同风险,但其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设立抵押权登记保障其相关权利,其作为保证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购房人追偿的权利,并不当然享有以购房人违反贷款合同义务而要求解除房屋预售合同的权利。本案中,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后,涉案房屋属于陈某的份额,已不能由预告登记权利人和物权登记人自由处分。因此万某公司通知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并不直接产生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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