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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打宅基地房官司的律师 合同无效后能要求赔偿增值损失吗

2020-05-1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268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如经评估房屋有增值,则可以赔偿部分增值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2008年买的宅基地房,2018年判决合同无效返还房屋,经评估房屋价值27万,最终卖家需赔偿增值部分的70%给买家。但即便这样也无法真正弥补买家的实际损失,因宅基地房的价值评估,是远远低于商品房的价值评估的。还有部分法官判决土地部分的价值不用赔偿,仅赔偿上盖房屋的价值,那就赔偿更少了。

判决书节选:

关于李买家要求严卖家赔偿房地产增值损失40万元的主张是否成立。1.关于涉案原有的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新村村一队上的房屋(地号2xxxx3,建筑面积为57.31平方米)及其使用土地的增值损失。涉案房屋的买卖双方均应知晓法律及国家法规政策对于农村房屋交易的限制性规定,故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但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出卖人在时隔多年房屋增值之后要求返还房屋,故出卖人应当负担主要过错责任,法院酌定出卖人与买受人的过错责任比例为73,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向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合同签订于2008年,现涉案房屋价格已有上涨,李买家因此遭受损失,严卖家应对该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广州国融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已评估涉案房屋及其使用土地的评估价值为273200元,鉴于严卖家及李买家对该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故法院予以采纳。按照上述的过错责任比例,严卖家应向李买家赔偿原有房屋及其使用土地的差价损失128240[273200-90000元)×70%]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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