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合伙纠纷、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等案件,为您争取最z大权益,欢迎咨询。
221人看过广州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签字,但写明承担连带责
187人看过广州业务合作合同解除后,保证金能退还吗?
220人看过广长见证人保证人连带责任纠纷案
374人看过广州因疫情导致商户亏损,搬走后能起诉退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