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退货的价格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如合同有约定退货的价格或折扣则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无约定则按照之前的进货折扣计算。
判决书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至涉案合同解除之日止,罗某尚有库存货品未销售,罗某要求退回库存货品,但库存货品的具体型号、数量等无法查明,且多某公司明确表示其不同意罗某退回库存货品,故对多某公司要求罗某支付库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罗某与多某公司均确认库存货品的吊牌价金额为123393元,但双方均未对提前解除合同时的库存货品折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现多某公司主张按照吊牌价5折计算应支付的货款金额为61696.5元,而罗某主张应支付的货款金额为28502元,但双方对库存货物的货款金额的计算方式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依据双方已实际销售货物金额57079元和销售货物的吊牌价金额221107元之间的比例,计算吊牌价金额为123393元的库存货品的实际货值应为31854元,故罗某应向多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金额为31854元。涉案合同解除后,罗某向多某公司交纳的5万元货品安全保障金应予以返还,并抵扣相应的货款。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