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合同纠纷中公司名字与盖章不一致怎么办?
张律师解答:按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公司为被告。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上写的广州星某品牌公司,盖章又是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品牌授权书上的盖章也是广州星某品牌公司,且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注册。法院最终认定广州星某品牌公司为被告。
判决书节选:
此外,涉案《星某合作协议书》上显示的甲方名称为广州星某品牌公司,合同签章处为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印章,但记载的公司地址与广州星某品牌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基本一致,且叶某取得的“星某”品牌项目经营权的《品牌授权书》是广州星某品牌公司出具的,加之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星某品牌公司企业名称中的主要字号亦基本一致,由此可见,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星某品牌公司虽然为各自独立的主体,但实际是共同经营和管理“星某”品牌项目,故广州星某品牌公司应与北京星某广州分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违约责任应由其总公司北京星某公司承担。广州星某品牌公司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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