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番禺区专办继承案件的律师 经济社分红继承咨询

2020-04-2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417人看过举报


广州经济社的股份分红能继承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看经济社的规定,有的经济社是任何人都可以继承,有的经济社规定了继承条件。如下面这个案件,该经济社规定必须是本社社员才能继承,最终不是社员的受赠人就无法继承股份分红。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孔某能否将其持有的暹岗第七合作社的400股社区股赠与孔某某。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暹岗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制章程》,可以适用于本案。孔某某能否获得上述400股社区股,要看赠与合同是否符合上述章程的规定,以及孔某某是否具备上述章程所规定的条件。该章程第六条规定“量化后的资产仍属于集体所有”,即该股权的性质决定了孔某并没有完全的处分权,必须受到该章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等规定的约束。根据该章程中关于个人股东和股权界定的规定,社区股东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具有社员资格的原股东和新村民,即持有社区股的前提是具备社区股东的资格,而孔某某不具备暹岗第七合作社社区股东资格,孔某将400股社区股赠与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孔某某,其处分行为不符合上述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此不予确认。暹岗第七合作社主张孔某去世之前的分红款属于其生前的财产,且基于孔某某料理孔某后事,将2015年度的分红款发放给孔某某作为补偿,不代表其承认孔某某的股东身份之抗辩亦合理,法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孔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9337

  • 昨日访问量

    411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