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军队经济适用房能买卖吗?

2020-04-1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1429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如军队同意,能过户就可以买卖,具体每套房屋都不一样,要咨询相关部门。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卖掉军队经济适用房后,以军队房屋不能买卖为由起诉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军队经济适用房不一定不能过户,只要军队同意且满足过户条件就可过户,但因本案中军队相关部门未书面回复任何意见,法院无法对合同履行进行任何实质处理,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陈卖家、吕买家签订的《住房购买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陈卖家提出双方就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军队规定及国家保障房政策,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请求法院审查合同效力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已出台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军队根据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向军队人员以综合成本价出售的房屋。军队人员付清购房款后,对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拥有全部产权。既然军队人员可以对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拥有全部产权,则其当然可以按照军队相关规定处分(含出售)自己的财产。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中确有未经单位同意不能擅自出售的约定,但该约定只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只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另外,国家保障房政策是为收入低及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政策。军队人员不属于上述政策的保障对象。因此,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合同没有违反国家的保障房政策,也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综上,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对于陈卖家以本案《住房购买协议》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央及地方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规定的内容,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规定应当会规定禁售的情形(超标未处理、未经单位同意等)。因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规定尚未出台,且有权批准的单位不做表态,故法院无法判断涉案房屋是否属于禁售范围,进而无法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就目前而言,尚不能排除双方存在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能性。因此,陈卖家于此时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同理,对于陈卖家基于解除合同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501852

  • 昨日访问量

    322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