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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买商铺后无法贷z款,能解除合同退房款吗?

2020-04-1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293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看合同如何约定。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买商铺后疑似因“格子铺”的原因无法办理贷z款,卖家起诉买家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只有在因买家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贷z款的情况下,才需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本案非买家原因(具体不能办理贷z款的原因尚无准确证据证明),最终法院判决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已交房款退还。

判决书节选:

关于陈买家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赔偿款项的诉请。《合同》约定陈买家按按揭付款的方式支付房款,陈买家提交宏晖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已支付首期款(包含定金)共计412513元,并表示其就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抵押贷z款,银行不予批准按揭。李卖家亦提交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于20134月至6月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并表示其根据上述《证明》知道交通银行不予办理该项按揭业务。《合同》约定,如买受人提出按揭贷z款申请后,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z款手续或银行不批准买受人贷z款申请的,买受人须在收到银行(包括银行委托办理按揭机构)或出卖人电话或书面通知后3天内,足额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该商铺全部房价款。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因陈买家原因导致按揭不成的,陈买家应按合同约定进行一次性付款。李卖家提交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因陈买家原因导致按揭不成,且李卖家亦未举证证明因陈买家原因导致按揭不成,现李卖家反诉要求陈买家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因《合同》并未就非陈买家原因导致按揭不成情况下如何支付剩余房款进行明确约定,现合同双方亦无法就按揭不成情况下如何支付剩余房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确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已无法继续履行,且李卖家亦确认因陈买家未支付剩余房款因此其已将涉案商铺交由他人使用并确认现涉案商铺的间隔已被拆除,据此陈买家现请求解除合同合法有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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