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集体土地被政府借用后变成国有土地了怎么办?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应先搜集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下的集体土地的证据,再根据此证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现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恢复登记至集体名下。如下面这个案件,集体土地于1958年通过政府人员借给学校,后在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学校于1995年向国土局房管局申请补发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后又于1999年凭该权属证明书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至此土地已经完全跟村民无关了。此种案件一定要及早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见,可以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须是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广州市人民政府核发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权属来源是1995年房地复字X号《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该《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载明涉案土地使用权人为第三人,而且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亦在上述《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的范围内,因此,广州市人民政府核发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并未对作为集体土地所有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直接产生影响,原告与上述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告如对核发《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行为的合法性有异议,应当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裁定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X第十经济合作社要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