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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装修损失怎么算?

2020-03-0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316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折价补偿承租人。出租人不同意使用的,但仍有实际受益的,法院也可以酌情判决一定金额补偿给承租人。

判决书节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邓某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商铺进行装修及铺内430平方米安装消防设施。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修部分,何某、何振某不同意利用的,应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对于未形成附合的消防设施,在一审期间,何某、何振某虽表示不同意利用,同意邓某予以拆除,但邓某未拆除,何某亦无进一步处理并转租给他人,故对该部分得益,何某应作折价补偿。鉴于一审法院多次询问邓某是否申请对装修损失及消防基建进行评估,邓某均明确表示不申请,导致已附合的装修及消防设施的现值不明,应由邓某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考虑到邓某确有装修投入受有损失,何某对消防设施亦有得益,故本院参考邓某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付款凭证,结合双方对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何某给予邓某150000元作为装修损失赔偿及消防设施现值补偿,超出部分由邓某作为应自行分担的损失部分以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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