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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继承纠纷律师

2020-03-0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321人看过举报


1、在什么情况下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会丧失效力

  张律师: ,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遗嘱”给儿女了,则遗嘱部分无效)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A先立遗嘱把一架钢琴给儿子B,后来A自己又把钢琴给砸了,钢琴不存在了,遗嘱当然实效)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厉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这是兜底的,对于前面没有涉及的情况,都可以适用)。

 

2、房产遗赠要纳遗产税吗?

咨询:我是一个老人,有一套售后公房,想留给儿子,但是听说将来我过世之后办过户需要支付契税和遗产税,请问是否有此规定?

回复:我国目前税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均没有规定对于遗产继承收取遗产税,但是遗产税的征收与否正在讨论之中,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有相应的规定出台,但是目前是不征收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售后公房是产权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因此如果是子女根据遗嘱继承父亲售后公房的,是不需要征收契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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