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每个案件都不一样。如下面这个案件,孙子要求继承爷爷名下的宅基地房,但伯伯已经住了20多年,且翻修两次,最终法院驳回了孙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用地系农村宅基地,登记在梁父名下,涉案房屋系梁父、邓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梁父、邓母生育子女的情况,双方均无争议,且有相应的证据为证,故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某、梁大孙、梁二孙、梁三孙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是否有据。法院认为,梁父于1990年去世,邓母于1993年去世,至今已长达20多年,按常理应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分。而本案中梁五儿提交了徐某2、李某、卢某等村民、广州市花都区某经济合作社、某村民委员会、某经济合作社第二生产队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结合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涉案房屋已经于1991年由邓母、梁某9及其配偶朱某、梁五儿、梁大儿的配偶徐某通过分析家产分配给梁五儿,并一直由梁五儿使用管理至今,梁五儿分别于1991年、2007年进行了两次装修。即梁五儿已实际取得了该房屋的全部使用权达20多年。现朱某、梁大孙、梁二孙、梁三孙主张对涉案房屋占四分之一的份额,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