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合法。
法院认为,本案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停发周某集体福利、集体分配、股份分配、征地分配与向周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周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停发其集体福利、集体分配、股份分配、征地分配等是集体经济组织基于章程等作出的决定,本质是一种村民自治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违法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停发集体福利等性质不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与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及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可见,周某主张停发股份分配、征地分配等与征收社会抚养费违反行政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