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李某系因某置业有限公司存续分立而作为该公司当时的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且经某法院主持调解,李某对某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中建三局一公司的工程款38880833.68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李某以其所有的房产处分所得价款1587136元代某置业有限公司抵偿了中建三局一公司相应数额的工程款,承担了保证责任,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某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某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李某返还代偿款项,李某要求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587136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李某系无偿为原告提供担保,因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李某返还代偿款,故李某要求某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其代偿款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