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屋过程中,购房者通常为宣传广告所吸引,在房屋预售的情况下根据楼盘模型、样板房对房屋情况作出判断。但通常购房者在与开放商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没有将开发商所宣传的广告内容、样板房中的装修材料与样式、楼盘环境等作为约定计入合同条款,或者开发商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宣传资料、模型、样板房仅供参考。当实际房屋与样板房、宣传广告不符而引发纠纷时,由于双方所签合同中不包含广告、样板房内容,开发商一般无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购房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都是人生大事,但是,由于购房者缺乏专业知识,而开发商总是想尽办法使利润最大化,因此导致许多纠纷。为了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购房者要对购房保持谨慎的态度,多进行实地观察与比较,不要轻信宣传广告与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对于开发商答应的、可能影响购房者购买决定的承诺,应要求开发商计入书面合同中。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售楼资料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也有例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