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先生一次性向某开发商购买4栋别墅,支付了定金100万和购房款100万,共计200万。后不想买房了,便借口开发商一房二卖要求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开发商无一房二卖行为,但本案合同因违反“限购令”应当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先生未告知自身房产状况,势必导致某地产难以审核其购房资格,但某地产一次性收取陆先生4套房产的定金及后续房款,明显与当时“限购令”相悖,且客观履行不能,涉讼房屋买卖关系应当依法解除、退还款项。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均存在过错,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各自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据此,佛山中院判决某地产向陆先生退还定金及购房款共计200万元,驳回陆先生要求双倍赔偿定金等诉讼请求,驳回某地产要求不予退还房款的请求。
律师讲法:
佛山限购政策是2011年3月公布实施的,距离本案购房发生时间已有两年,双方应当清楚政策,却故意绕开“限购令”,均存在过错。房屋买卖合同不可履行,应当依法解除。涉案购房确认书不同于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购房手续和相关责任还有待正式合同明确。但双方当事人还没进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阶段就已产生纠纷,由此产生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责任不宜过重。再结合考虑某地产作为从事房产地经营及销售的专业公司,其售房时有责任提示购房者考虑自己是否符合限购政策却没有尽该义务,且存在其他不完善之处,确有规避国家政策的嫌疑,亦是引发本案争议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