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经你们公证处公证过的离婚协议书无效?”近日,王女士来到市公证处问工作人员。
原来,两年多前王女士和其丈夫李某曾到市公证处办理过一份离婚协议公证。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女方,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后王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原先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内容执行。可这时李某却反悔了,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在被法院告知原先的离婚协议无效时,王女士彻底懵了,明明胜券在握的却成一纸空文。于是,王女士向公证处讨要说法。
针对王女士的责问,公证处公证人员找出案卷并耐心细致地解答:首先,离婚协议书中有明确的协议生效条款,即协议以协议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而非双方签署协议之日或公证之日起生效;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如此规定也是充分考虑到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面对公证人员有理有据的解答,王女士心服口服。
公证人员表示,并非所有经公证的文书都是即刻生效的,比如遗嘱公证,它是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前,立遗嘱人可以视情况随意地另行处理自己的财产;产权转移,则是在产权登记部门转移登记之日起生效。在办理公证时,这些细节方面的问题公证人员必会重点告知,当事人一定要多听多问,不要认为什么事只要公证了就万事大吉,以免事与愿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