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夫妻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吗?

2018-07-2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629人看过举报


(张静),妻子怀疑丈夫有外遇,要求在房产的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丈夫不仅拒绝了,而且还殴打了妻子。心灰意冷又担心失去房子的妻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二人共同出资婚内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并请求在房产证上加入自己的名字。经法官诉前调解,释法明理,张某最终撤回了起诉。

 

未登记产权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为共同共有,并要求登记产权一方协助“加名”,此类案件是否应予受理,司法实践中处理方式各异。有的法院予以受理,有的法院不予受理,也有法院由不受理逐渐转变为受理。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受理并依法裁判。理由如下: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未登记产权一方因未对外进行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保护未登记产权一方对房屋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认房屋权属。如确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对系争房屋的产权确认为共有,并判令登记产权一方协助未登记产权一方在房产证上“加名”。本案中,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分析,张某应为共同产权人,但名字未增加至房产证,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过程亦未完成。在李某拒绝“加名”后,张某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共有以及要求李某协助“加名”具有必要性与合法性,法院应予受理。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650467

  • 昨日访问量

    915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