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李先生将一处自有房屋出卖给季某,双方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成交价为100万元,全部以现金支付。但因疏漏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因季先生一直未支付房款,李先生问其能否与季先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解答: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现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合同价款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李先生可以先向季某发出书面的催款函,当然催款函中应当给季某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限期其履行给付房款的合同义务。如果季某在收到催告函后仍然拒绝支付房款,李先生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