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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卖房公证全权授权委托书后可以代收房款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661人看过举报

“已经和买方谈妥,特地从山东飞回来签约二手房买卖合同,但是在即将签约的时候,买方的公证书被新规’卡’住了。”昨日,张先生从外地回到广州,准备卖掉位于广州越秀区的一套二手房,已经谈妥价格的准买家是非本地户籍,因为不够五年社保,所以处于被限购的行列。“买家社保还差一年,打算先交房款,在公证处办z理公证,证明此房产在付款后属于他所有,一年之后待他符合限购政策购房条件之后,我全权委托他独自办z理过户手续。”

据张先生说,目前广州这类二手房“买卖”方式已经不算个案,尤其是对于社保还差一点时间的买家。此外,由于目前二手房交易通常都是“业主实收”,也就是买方负担所有税费,所以,在他看来“提前出公证书,全权委托买家一年后自己办z理过户手续也并没有什么其他问题。”然而,就在2017814日司法部关于《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发布,其中明确禁止办z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规定:禁止办z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

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z理公证;

不准办z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

不准办z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不准办z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以及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其中,第三项关于房产交易的不准办z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具体明确为,“公证机构、公证员办z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不得办z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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