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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卖家能否以网签作低房价为由解除合同?

2018-01-0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436人看过举报

在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以减少税负很常见,如果房屋买卖双方在居间协议或者居间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补充协议里达成了关于做低房价的协议,但是合同一方(一般是卖房人)在网签时又拒绝履行该做低房价的约定,一般不构成违约。因为做低房价的约定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法律,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当属无效之约定。合同当事人当然有权拒绝履行一个无效的约定。

但是,如果卖房人出于其他原因而拒绝网签,之后再以不同意做低房价为借口就显然构成违约了。此外,如果网签前买房人同意不做低房价,而卖房人以原协议中有做低房价的约定,属违法约定,并以此为由拒绝网签也构成违约,因为该做低房价的约定无效并不导致合同其他约定无效,且买房人同意不做低房价,卖房人有义务按照原协议约定(做低房价的约定改为不做低房价)继续履行合同(网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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