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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成了烂尾楼了,超过1年解除期限还可以解除合同吗?

2017-12-0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15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如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人必须在1年期间内行使解除权。该1年为除斥期间,不能延长,中止。但如果该楼盘成了烂尾楼,实在无法交付的情况,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不受1年解除期间的限制。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一、二审纠纷案件时,对于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均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但对方当事人确实已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除外。前款所引述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对方当事人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催告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自催告之日起计算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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