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由此可以看出,查封到期后如果申请查封人没有提前续封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主动续封。如果法院也没有主动续封,则查封主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