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想放松一下心情,趁着假期向一旅行社报团去海南岛旅游。并且提早了3个小时在约定的地点集合前往机场。但由于塞车,伍某最后没能赶上预定的航班。
赶到机场后,由于临近凌晨,双方都在寻求解决方法,但伍某不能接受旅行社改签费用承担的方案,决定解除旅游合同。因为双方对赔偿责任无法达成协议,最终伍某只能把该旅行社的营业厅及旅行社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伍某因改签费用的分担问题而拒绝改签,导致涉案合同实际履行不能,即伍某对于合同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故判决确认伍某与旅行社营业部签订的《旅游合同》于2015年6月28日解除,旅行社营业部、旅行社应向伍某退回部分旅游团费。
旅行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伍某签订合同后,依约支付合同款项,并到指定地点集中,所以其在履行旅游合同没有过错。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公司,对行程的制订具有绝对的经验,因此延误送机为旅行社的过错,构成违约。伍某在机场等待配合改签,已经履行协助义务,所以因改签费用承担导致改签未果的责任由旅行社来承担。
最后,中院维持了旅游合同解除的一审判决,并改判旅行社全部退回伍某的旅游团费及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