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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承租人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016-04-0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343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另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几种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交付房屋的;

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6.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

7.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

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

9.一房数租,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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