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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老年人结婚做婚前财产公证有什么好处?

2016-01-1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368人看过举报

案例:

咨询电话: (张静),李浩与王红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之时均已60多岁。婚后初期双方关系较为稳定,2009年李浩第一次起诉王红要求离婚,后撤诉。2010年李浩再将王红诉至法院,以双方性格不和,王红对其采取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王红不同意离婚,表示李浩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因为李浩与前妻的女儿担心李浩百年之后财产王红也有份继承,所以撺掇李浩离婚。

庭审过程中查明,双方无共同住房及债权债务,王红手中持有李浩于200910月给予的存款10万元,李浩称此笔款项是王红胁迫其给的,此款中包括了李浩母亲所留以及其婚前个人存款,故要求法院予以分割,王红则称此款是双方结婚时李浩口头承诺留给其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李浩的离婚要求予以准许,但对于王红手中掌握的存款,经调查发现王红账户内在婚前婚后均有资金流水,难以认定现有10万元为李浩婚前给付,同时李浩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此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故最终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分。

律师提示:

老年人再婚时往往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可供支配的财产,在形式上,可能包括房产、车辆、存款、债权等财产类型;在性质上,可能包括个人财产、与前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还包括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由于多数老年人的传统观念牢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约定”等于“碍面子”、“伤感情”,不愿在再婚前专门对财产问题作出书面约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更是寥寥无几。实践中涉及再婚老年人的离婚诉讼中,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多成为争议的焦点,如果一方无法就婚前自有财产充分举证,可能无法有效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建议老年人在再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或及时进行婚内财产约定,以免纠纷发生损害自身利益。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辅助工作,如婚姻登记部门可在老年人登记再婚时,主动向其说明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性质,询问其是否需要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机关应加强针对老年人的服务力度,对老年人需要婚前财产公证的,应在全面了解其需求后,指导和帮助其办理合法、规范、有效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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