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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去世后写他人名字的存单如何继承?

2015-12-1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1101人看过举报

不属于赠与物,因李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故应当作为老人的遗产由兄妹三人按法定继承。

  最后,存单是一种提示证券,存单权利人享有存单权利以占有存单为必要,为了证明其占有的事实以行使存单权利,必须提示存单,如存款人向银行请求付款,存款人必须填写取款凭条并同存单一起交给银行业务员。但当然这有例外的情况,这就是存单遗失时,存款人可以根据法律和银行的具体规定进行挂失或者支取存款,以保护存款人利益。但存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在我国理论界存在争议。我国立法对所有权转移根据标的物系动产还是不动产采不同立法例,对动产采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不动产采变更登记时转移所有权。因此,不论存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但显然属于动产。本案中,李某虽以其小儿子的名字存款,可并未将存单交给其小儿子,故存款所有权并未转移,存款所有权仍属于李某,因李某未留下遗嘱,因此这50万元应按法定继承,由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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