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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原被告和第三人可以委托同一个律师开庭吗?

2015-12-1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7048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该规定应从狭义上理解,仅指律师不得担任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案件涉及到第三人时,应区分具体的情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利益与原、被告有冲突,故不应委托与原、被告同一个代理人参与诉讼。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与被告不是相对方的当事人,可委托与被告同一代理人参与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其主张诉讼标的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因而既反对原告也反对被告,是以独立的实体权利资格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此种情况下委托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会产生利益冲突,应属法律禁止的范围。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争议中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总是协助原、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在诉讼中实际扮演辅助参加人的角色。所谓辅助参加,是指第三人通过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和参加辩论等活动,支持与己存在另一法律关系的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主张。第三人之所以辅助该方当事人,是因为二者对诉讼的胜败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只要他协助的一方当事人胜诉,他自己的利益通常也就得到维护。二者在诉讼中不是对立的诉讼关系,而是一种辅助、附随关系,故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与其辅助的该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同一代理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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