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何某、丁某参加同学的婚礼,后丁某提出顺路乘坐何某的摩托车。何某自知酒已过量,坦言不便让其搭乘。丁某却表示对何某很信任,认为路途较短不会发生什么事故,并表示若真有意外,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于是何某同意丁某搭乘。谁料,行驶途中与其他车相撞,丁某受伤。交警认定何某酒后违规驾驶负全部责任,对方无责。事故发生后,丁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明知何某为酒后驾驶,仍然要求乘坐且未戴安全头盔,属于自愿甘冒风险的行为,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承诺发生意外由自己承担责任,该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何某酒后驾驶,本身违法且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何某赔偿丁某各项损失计1.7万元。
律师点评:搭便车在法律上称为好意同乘,是指司机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我国法律目前对好意同乘的赔偿责任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视运行人、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而定。本案中,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酒后驾驶并承载他人,致使乘坐人受到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丁某明知何某酒后驾驶而执意乘坐,并表示若出现意外由自己来承担一切责任,这一口头承诺是在违反《民法通则》中“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规定的前提下做出的,所以该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丁某对损害的发生还存在未履行劝阻、提醒驾驶人注意义务的过错,所以何某可以请求减轻因侵害所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故此,法院对丁某向何某主张的相关损害赔偿予以支持,但相应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