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既然安置房能办到买家(非本村村民)名下,说明安置房是国有土地性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持社会稳定,且不损害集体利益,法院很可能不支持卖家要求确认当年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如下面这个荔湾区的案件,买卖双方1997年签订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后2012年拆迁,买家以卖家代理人的身份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2013年领取补偿款,2022年回迁收楼安置房。由于是国有土地性质,房屋过户到了买家名下。2023年,卖家起诉当年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买家返还补偿款和安置房。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当年的买卖无效,但现在安置房是国有土地性质,买家已实际回迁,并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应对维持原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卖家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涉案房屋权益有偿转让行为发生于1997年,当时涉案房屋所附着土地为宅基地,张买家并非涉案宅基地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宅基地买卖,相关的国家政策亦多次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以下事实:1.2012年3月5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复函某经济联合社《关于某经济联合社土地登记问题的复函》的内容;2.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3)某号行政判决书的认定;3.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确认某坊位于某旧村改造范围内等事实,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已经转为国有土地。从公共利益层面看,原有宅基地的性质已发生转变,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权益有偿转让行为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足以证明村集体利益受到损害,也不存在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涉案房屋权益有偿转让行为有效。由于涉案房屋权益有偿转让行为有效,岑卖家亦已对涉案房屋包括拆迁权益在内的各项权益作出了处分,张买家已于2013年领取拆迁补偿款,并于2022年3月实际回迁,岑卖家的上诉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岑卖家要求张买家返还拆迁补偿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