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马某起诉区某返还快递业务点转让费23万元,理由是对方欺诈。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马某主张业务点被公司收回导致无法经营,但停止经营的时间在收回时间之前5个月,故不成立。其次快递公司规定员工才能经营业务点,但根据聊天记录可知,马某受让前就知道此规定,并同意用另一合伙人黄某的名义经营。再次,马某无证据证明区某有承诺经营期限,故就算受让后5个月就停止经营,区某也不违约。最后马某主张区某与黄某串通欺诈,但无证据证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马某要求退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某业务点的转让并未签订书面协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主张的区某欺诈否成立,区某是否应向马某返还转让费? 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某号案立案受理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在该案中马某主张其与黄某之间的合伙关系已于2021年5月解除,而某业务点于2021年10月才被顺丰公司收回无法经营,由此可知,马某退出合伙经营并非因某业务点被顺丰收回而退出。第二,马某主张区某转让某业务点时并未告知顺丰公司不允许转让,但马某在接手某业务点之后仍需要使用区某的账户进行经营,由此可证实,双方对于经营某业务点需要取得顺丰公司员工身份以及不得变更业务点经营人员这一事实知情且同意? 第三,区某将某业务点转让给马某、黄某,现马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区某在转让时曾承诺将某业务点交由马某、黄某经营的期限,即便该业务点经营不久便被收回,也不能认定区某违反双方转让协议的约定? 第四,马某主张区某与黄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马某利益的情况,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应由马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因此,马某主张其受欺诈或被恶意串通导致利益受损均无法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马某要求区某返还转让费23.4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