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过错比例分割,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冷某承租刘某的宅基地建停车场及房屋用于经营,后房屋被征收,冷某起诉分割补偿款。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里面关于补偿款的分割有效,应按约定的分割来。其次按照安置补偿协议,房屋的补偿款归承租人,故冷某可按照无证土地上建房的房屋补偿标准分割房屋补偿款。再次雨棚等是冷某建的,补偿款归冷某。但土地硬化和围墙是出租人刘某建的,故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谁建的归谁。最后奖励金、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是基于村民身份的补偿,归出租人刘某。搬迁补助费应归承租人冷某。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向冷某支付补偿款共66万多元。
判决书节选:
关于补偿款的数额。冷承租人依据两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所附表格中载明补偿款数额来主张费用,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纳。对此,本院根据《补偿安置协议一》《补偿安置协议二》约定内容以及所附的明细表等分析如下:
1、对于房屋补偿款。根据《补偿安置协议一》的约定,其补偿基础为刘出租人名下的某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即刘出租人家庭所分配的宅基地,被征收的为上述证载的81平方米的宅基地上盖房屋,面积为91.73平方米,补偿款为1090100.14元。又,根据《补偿安置协议二》约定,征收的房屋面积为62.30平方米和47.49平方米,补偿款为365945.49元。由此可知,政府在征收宅基地上盖房屋和无任何产权登记的土地上盖房屋的补偿标准并不一致,且差距较大。该差距并非基于冷承租人的建设而产生,而是基于建筑物所在土地的登记情况,且补偿安置协议中未对房屋建设成本或土地增值成本等进行区分。由此,冷承租人主张该91.73平方米的房屋按照《补偿安置协议一》所附表格中的补偿金额1090100.14元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房屋系冷承租人建设,为了避免讼累,故对该91.73平方米的房屋的征收补偿款,本院参考《补偿安置协议二》中的补偿标准酌定由刘出租人向冷承租人支付296379.63元(即:混合结构标准的补偿3590元/平方米×房屋面积91.73平方米×补偿系数0.9)。针对另外的62.3平方米、47.49平方米的房屋,冷承租人主张参照《补偿安置协议二》的房屋补偿款数额365945.49元,本院予以支持。经合计,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款为662325.12元。
2、对于地上附着物问题。根据《补偿安置协议一》《补偿安置协议二》所附《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表》的明细可知,地上附着物包含星瓦房、星瓦棚、雨棚、围墙、挡土墙、水泥地、水泥飘板等。其中水泥硬化、围墙等均已算作刘出租人建设,不属于应付冷承租人的补偿款范围。现冷承租人主张的地上附着物为:砖墙混合房(砖墙星瓦房)6351.66元,角铁星瓦棚49309.92元和49438.08元,本院予以支持。经合计,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款为105099.66元。
3、关于其他补偿款,包括奖励金、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费等。对于奖励金、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根据两份协议及附表内容来看,仅《补偿安置协议一》中包含该部分费用,在《补偿安置协议二》中并无该部分的补偿费,故该几部分费用应系基于宅基地的属性而产生,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同理,对于搬迁补助费,系冷承租人经营涉案场地而产生,应予以支付冷承租人;但标准应参照《补偿安置协议二》的标准,即每平方20元计算。冷承租人主张按照1834.60元(91.73㎡×20元)和2195.8元的搬迁补助费,本院予以支持。经合计,其他征收补偿款为4030.40元。
综上所述,经核算,刘出租人应向冷承租人支付的征收补偿款合计为771455.18元(房屋征收补偿款662325.12元+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款105099.66元+其他征收补偿款403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