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二手房第106讲:中介提供虚假材料帮买家贷款,买家暂停贷款还要支付中介费吗?

2025-08-0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37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买家考虑到风险暂停贷款的话,不构成违约,中介无权要求买家支付剩余中介费。中介人应秉承忠诚义务,合法合规地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如中介怂恿、协助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来帮助买家申请贷款,都有背于中介人的执业道德。如下面这个案件,中介提供虚假的营业场所帮买家申请贷款,买家中途害怕风险暂停贷款,中介起诉支付剩余中介费14万,法院就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中介合同纠纷。启某公司与罗买家签订的《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合法有效。对本案的争议,本院评析如下:《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约定签订服务协议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暂停或撤销此次贷款业务。罗买家主张启某公司为罗买家提供了虚假的经营场所,罗买家害怕贷款可能涉嫌违法问题,不敢继续在启某公司处办理贷款。本院认为,从启某公司员工王在微信群聊天记录中您经营场地的地址在哪呀”“我帮您找一个场地拍照等陈述来看,可以反映该虚假的经营场所是由启某公司提供的。启某公司主张该经营场所是按照罗买家的要求提供的,未能提供证据充实,本院不予采信。《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启某公司为达到促成借款的目的提供虚假资料,违反了中介人的忠诚义务。而罗买家及时暂停贷款业务,合法有据,不构成违约。综上,启某公司主张罗买家构成违约,要求罗买家支付违约金14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6713

  • 昨日访问量

    411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