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安置房由于一般不能买卖当时过户,需要等几年,故非常容易产生一房二卖的情况。这时,后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就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了。如下面这个案件,安置房卖家先将房屋卖给了前买家,又卖给了后买家,但都没有过户。后前买家起诉过户,才知道房屋还有其他买家,且后买家是卖家的亲戚。前买家主张后买家和卖家恶意串通。法院审理后认为,后买家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虽然没有转账记录,但亲戚之间现金交易也可以理解,故不足以认定是恶意串通。另后买家早就占用了房屋,将房屋进行出租使用。故按照一房二卖过户、收房、付款、签合同的先后顺序,由于两位买家都未过户,故先收房的后买家应取得房屋。
判决书节选:
关于陆后买家是否应将涉案房屋交给陆买家的问题。陆后买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陆后买家与家人并非在广州市内长久居住,本案案涉四份协议中也没有涉案房屋的具体信息,陆买家没有举证证实已经在陆后买家购买该房屋之前,将已购买涉案房屋的情况告知给陆后买家及其家人,或者举证证实陆卖家已将相关情况告知了陆后买家及其家人,故陆买家主张陆后买家购买涉案房屋并非善意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陆后买家和陆卖家提供了购房协议及收据,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陆卖家确认收取了陆后买家的购房款,陆买家并未举证证实上述收据及购房款系虚假的,考虑陆后买家及其家人长期在香港工作生活,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从陆买家向陆卖家支付现金的付款方式看,亲属之间收取现金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因此,陆后买家和陆卖家主张双方是现金支付,并无明显不妥,故陆买家主张上述购房款为虚假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性质,虽然有拆迁安置房的用途,但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此类房屋买卖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同时,陆后买家在广州地区没有房产,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的回函意见,在符合条件情况下也可以购买一套自住房屋。因此并不存在陆后买家不能购买涉案房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陆后买家与陆卖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陆卖家将其拆迁补偿的房屋出卖给陆买家后,又出卖给陆后买家,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本案中,陆后买家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已经于2013年左右开始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涉案房屋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证,但因陆后买家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故陆后买家的权利应优先保障。陆买家主张应由陆后买家将涉案房屋返还给陆买家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