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明确知道继承人的情况下,就把所有继承人一起告。不清楚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谁签的征收补偿协议就告谁,可凭律师调查令去拆迁办查询。如果还有其他继承人,则属于继承人之间的内部纠纷,可由继承人之间再去打官司确认各自分摊赔偿金额,本案中不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合建协议被法院判决无效后,出资人起诉赔偿。但此时当时签订合建协议的出地人已去世。出资人查询到征收补偿协议是出地人的儿子和儿媳二人签订的,就起诉这两个人还有出地人的妹妹共三人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征收补偿协议是出地人的儿子和儿媳二人签订的,目前征收补偿款还未分配给出地人的女儿,故对出资人的赔偿,应由儿子和儿媳二人承担。至于出地人的女儿,合建行为已发生多年,未见其提异议,应视为其知情并同意。况且,如出地人家庭成员之间对合建或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有争议的,应另案起诉解决,本案中不予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出地人的儿子和儿媳赔偿出资人的合同无效后的损失,女儿无需赔偿。
判决书节选:
《合作建房合同书》为无效合同,关于邓地主儿、邓地主儿媳应否向李出资人支付补偿款856934.01元的问题? 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合作建房合同书》自始无效,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李出资人的出资款已转化为案涉房屋,房屋的价值在被征收后已转化为征收补偿利益,该征收补偿利益应返还给李出资人?
其次,邓地主儿、邓地主儿媳应共同向李出资人承担责任?
1.征收补偿合同的签订及补偿款的发放均是以户为单位,征收行为的发生、征收补偿合同的签订、征收补偿款的领取是一个长期且公开透明的过程,邓地主儿家庭户的其他家庭成员在该过程中均未对此提出异议且在本案诉讼中亦未提出过异议,邓地主儿作为其家庭户的代表对外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及领取补偿款,应视为其家庭户的共同行为?
2.邓地主儿、邓地主儿媳作为合同共同的甲方,应共同对因合同无效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人关于补偿款如何分配的约定属于其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有约束力?
3.关于邓地主儿家庭户的成员邓地主女儿? 现无证据证明邓地主儿父所有的财产已由其继承人完成继承? 假如邓地主儿、邓地主儿媳、邓地主女儿为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及案涉房屋的共同权利人,但《合作建房合同书》明确约定系“在取得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及“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甲方使用……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且邓地主儿、邓地主儿媳与邓地主女儿为亲属关系,从常理分析,其相互之间不可能不对建房这一重要家庭事项进行协商? 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自案涉房屋于2018年建成后至被征收前,邓地主女儿曾对案涉房屋的建设行为提出过异议? 因此,邓地主女儿未追认案涉合同的法律后果仅为该合同对邓地主女儿没有约束力;如邓地主女儿因邓地主儿、邓地主儿媳未经其同意处分案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或补偿款的行为而遭受了损失,邓地主女儿可另行向邓地主儿、邓地主儿媳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