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诉讼程序34讲: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什么区别?

2025-05-2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691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当事人可能无法区分两者的区别,实际上区别是非常大的。最简单的一点: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费全退,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费不退。有的案件诉讼费几万几十万,对当事人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另外裁定驳回起诉未对争议进行实体处理,还可随时再次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就是已经进行了实体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再次起诉可能不被法院受理。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以民间借贷关系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不是民间借贷,是股权投资关系,建议原告变更案由。原告坚持不变更,于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此种情况应裁定驳回起诉,于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一审二审诉讼费均退还。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在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属于诉讼程序问题,在权利人坚持其诉讼请求,而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程序性处理,即裁定驳回权利人起诉,而不是驳回其诉讼请求,否则既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本案中,李某在起诉状、庭审陈述及所附证据材料中,均明确表示其主张案涉款项系其与陈某之间的借款,一审法院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李某诉请主张的借款不能成立,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进行辩论,但是李某均未变更其主张。由于李某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一审法院不应作出实体判决,而应驳回李某的起诉。一审法院处理结果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的起诉。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2900

  • 昨日访问量

    25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