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要参与,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这样才好判决房屋使用权归第三人。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产归妻子和儿子。后妻子和丈夫打离婚后财产纠纷官司,法院就把儿子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判决离婚协议有效,房子过妻子和儿子共同使用。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广州市白云区某号房屋的第四层是否应由杨夫居住和使用?对此本院评析如下:杨夫与郭妻因感情破裂于2016年6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儿子杨儿的抚养和案涉13号房屋的处理等问题做了明确约定:“……二、婚后生育儿子杨儿(15岁)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一千元抚养费。三、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号的房地产拥有权归女方郭妻和儿子杨儿共同所有(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第五层),男方杨夫只有第四层的本人单独居住权……男方杨夫从2016年7月1日起需每个月支付壹仟元给儿子杨儿的生活费用转账到银行卡,一直到儿子完成学业为标准,如果执行期间超过三个月没有钱到帐,将视为自动放弃现有的第四层的居住和使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杨夫与郭妻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都应当遵照履行。杨夫在离婚后仅支付一个月的抚养费给儿子杨儿,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杨夫作为父亲,其应当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按时支付抚养费,杨夫未依离婚协议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则应承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杨夫自动放弃广州市白云区某号房屋第四层的居住权。判决广州市白云区某号房屋归郭妻与第三人杨儿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