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第六十二条才规定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1998年之前一人名下可以多套宅基地房,不违反法律规定。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陈父于1985年10月31日领取了某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于1989年领取了某号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1月1日施行,直至1998年修订后第六十二条才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陈大儿登记的宅基地以及陈父登记的宅基地均是1985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涉案房屋显然不适用于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