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民事合同优先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都是有效的。既然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好了中介费,服务完成后就不能以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降低。不过中介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可以降低的。如下面这个案件,中介起诉某二手房买家支付26万中介费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法院就判决支付26万中介费,但违约金约定过高酌情可降低。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悦某公司、钟买家签订《居间及交易服务合同(出售人)》,双方成立中介合同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现悦某公司已按《居间及交易服务合同(出售人)》的约定履行完毕全部合同居间服务义务,钟买家应当支付报酬,即按照约定在签署该合同当日支付居间服务费268000元。悦某公司仍主张从2021年3月1日起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虽有合同约定,但明显超出实际损失及合理范围,钟买家亦提出异议,本院酌情调整为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违约金应以本金268000元为限。
钟买家抗辩称中介合同费用较高,钟买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合同的法律要义,特别是《居间及交易服务合同(出售人)》中的居间服务费为手写金额,足以证实该金额是经双方当事人反复磋商的结果,现钟买家再行抗辩价格过高,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