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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特别程序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定要做鉴定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75人看过举报


继承纠纷第171讲:提起特别程序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定要做鉴定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如果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人提异议,则法院也可以直接判决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这样省时省力省钱,毕竟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还需要7000元左右的鉴定费,且需要好几个月时间,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不小的负担。如下面这个案件,被申请人为精神一级残疾,患有精神分裂症,病史18年。各方都无异议,法院就没有做鉴定,直接判决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了。

判决书节选:

    法院查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规定:“精神残疾一级: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

    院认为,被申请人为精神一级残疾,患有精神分裂症,病史18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苏凤兴为梁某1的妻子,且梁某2、苏凤兴均同意苏凤兴为梁某1的监护人,故申请人申请苏凤兴为梁某1的监护人,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梁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苏凤兴为被申请人梁某1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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