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关键看合伙协议如何约定,按约定来。一般合伙终止的时候,有赚就大家按协议分红,有亏就大家按协议承担亏损。至于谁对盈亏负举证责任,也是由合伙协议约定,如无约定则一般由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举证,如无法举证则由其承担不利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三人合伙经营某早教中心,后早教中心停业。甘某起诉早教中心经营者(即另一合伙人)江某返还出资款33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早教中心无债务,办公用具等已分割。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合伙终止时,各合伙人出资予以退还,故判决江某退还甘某出资款33万元。
判决书节选:
关于甘某诉请江某退还案涉投资款337500元应否支持的问题。三方对解除案涉《合作协议书》(法院已认定属于合伙协议)均无异议,且已确认“某早教中心”已处于终止经营的状态,剩余办公用具、早教课时等合伙财产已处理完毕,对外无债务,对内三方的合伙财产仅剩余各自的出资款? 根据案涉《合作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故甘某在本案中诉请江某返还款项33万元具有合同及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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