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起诉返还,首先要举证约定应由谁保管,其次要举证证照和财务资料在股东处,最后要证明该股东持有证照和财务资料对公司不利,如不满足以上条件,法院可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判决驳回。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杨某2、杨某1、凯某公司、凯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否向思某公司返还涉案公司证照及财务资料。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中,思某公司的股东是袁某和杨某,两人各占股50%,袁某担任该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持有的公司股权实际是代凯某公司持有。本案诉讼是袁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请求杨某2、杨某1、凯某公司、凯某公司广州分公司返还公司证照及财务资料,实质是思某公司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体现。综合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本院对思某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公司证照及财务资料的保管一般应由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会等内部决策协商确定,但思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有股东会决议明确约定公司证照及财务资料由谁保管;其次,思某公司陈述公司的证照及财务资料长期是由凯某公司保管,凯某公司作为思某公司实际占股50%股东,实际经营管理思某公司,故持有该司证照及财务资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对此思某公司一直是明知的,在本案诉讼之前也未提出过异议;再次,思某公司也并未证实凯某公司在持有公司证照和财务资料期间给其司造成了任何损失或不利后果。综上,思某公司要求凯某公司返还公司证照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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