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证明以下三点才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1、达成委托理财的合意,受托人管理委托人账户的资金,双方约定了收益和亏损的承担方式。2、事实上已经接管了证券账户,并对资金进行了管理。3、受托人收取的款项性质属于委托理财合同项下的佣金。一般要满足以上三点,才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否则很可能属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关系、普通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服务共同关系等。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时间无法认定,且理财期间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操作证券账户,受托人收到的款项也无法证明是委托理财的佣金,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不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判决书节选:
谭某以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于2007年至2021年期间将名下某证券账户交由杨某进行管理,后发现该账户出现严重亏损,故要求杨某返还佣金?谭某作为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至少要举证证明以下事实:1.谭某与杨某之间达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合意,杨某同意接受谭某的委托管理案涉某证券账户内的资金,双方约定了分享收益、承担亏损的方式;2.杨某已接管了案涉某证券账户,并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管理;3.杨某所收取的款项性质属于委托理财合同项下的佣金?谭某所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以上待证事实,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谭某与杨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谭某未作出将某证券账户交由杨某管理的意思表示,双方也未对股票投资收益、亏损承担等进行协商?此外,谭某也未提交对话录音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以口头方式达成委托理财的合意?
其次,谭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从何时起已将案涉某证券账户及交易密码交给杨某管理,也不能证明自2007年至2021年期间某证券账户的股票交易均系由杨某一人操作?另外,谭某自身掌握某证券账户的交易密码,承认某证券账户内的资金转出至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时会收到中国银行短信通知?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案涉某证券账户出现多次交易、资金转出及转入的情况,谭某声称对此完全不知情,谭某在不核对股票投资收益的情况下长期向杨某支付委托理财的佣金,显然有悖常理。
再者,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多次沟通了股票信息,例如2014年8月26日,谭某称“某药业翻本”等?由此可见,一方面,谭某自身清楚知悉股票的涨跌情况;另一方面,杨某按谭某的指令操作股票账户进行交易,并非是杨某自主操作管理某证券账户内的资金?
最后,谭某也不能证明其所支付的款项均是佣金而非项目合作收益款项。
综合以上分析,谭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达成了委托理财合同的合意,也不足以证明其某证券账户长期由杨某一人操作,且杨某依据个人意志而非谭某的指令对某证券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管理,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杨某所收到的款项均是委托理财的佣金?在谭某未能完成相应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谭某主张杨某返还委托理财的佣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