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的配偶与其一起经营,就可以一起告,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不能告其配偶。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仅凭被告商铺的承租人是夫妻二人,就判决丈夫共同返还货款。二审法院认为承租人和买卖合同没有关系,没有证据证明丈夫有参与经营,判决妻子一人返还货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黄夫是否应就案涉货款及利息承担责任,本院分析认定如下:第一,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姚某主张李妻、黄夫共同返还货款。即使“兆某茶业”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亦可据实认定交易相对方。黄夫以“兆某茶业”未经工商登记为由主张案涉合同关系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第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债务发生于李妻、黄夫离婚之后,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审查案涉交易经过,姚某向李妻个人支付货款;姚某提交的“兆某茶业”单据中载明的银行账户为李妻名下账户、联系方式为李妻手机号码,并特别声明“本公司一切交易现货期货打款请认准唯一账户李妻及单据与公章”。从上述案涉交易经过来看,黄夫并未参与买卖合同关系订立及履行,交易履行中产生的单据未载明黄夫信息,李妻也未向姚某提及过黄夫,故并无证据足以显示姚某有理由相信黄夫为其共同的合同相对方。第四,虽“兆某茶业”商铺在案涉交易期间是由华某公司承租,但商铺承租人与案涉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认定,显属不同范畴。综上,一审认定黄夫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责任,本院予以纠正,应由李妻承担向姚某返还货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