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是有效的。宅基地房所有权纠纷中,居委会和经济社因为是基层管理部门,对村民房屋和宅基地的分配比较了解,如果居委会和经济社愿意出证明证明房屋分配的话,法院是会采纳的,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证明内容有误。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是父亲的名字,后分家析产给了四儿子和四儿媳,由四儿子一家人拆旧建新使用。后四儿子又反悔,说房屋是父母的,自己老婆没份,应由自己和其他兄弟姐妹一起继承。法院审理后认为,居委会和经济社都出了证明,证明当年分家析产,宅基地和房都分配给了四儿子一家,且后面经过拆旧建新,故房屋已经不是父母的房产,而是四儿子和四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点是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本院分析认为:一、涉案房屋长期由林四儿媳、钟四儿一家人占有和使用,直至因拆迁而交付给星某公司;而且,通过对比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与拆迁时的实测面积,两者存在较大出入,足以证实涉案房屋是钟四儿和林四儿媳在婚后逐步改建、扩建而成?二、广州市黄埔区某居委会和某经济合作社共同出具《房屋所有权说明》,可充分证实涉案房屋是由钟父、陈母当年分给儿子钟四儿结婚之用,即林四儿媳和钟四儿是因分家析产而取得涉案房屋(并在其后改建、扩建)?钟父、陈母上述做法,符合我国农村的传统观念和风俗习惯,结合涉案房屋长期由林四儿媳、钟四儿一家人占有和使用的事实,表明《房屋所有权说明》的内容高度可信? 三、2019年8月15日,钟四儿、林四儿媳签订《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友好对涉案房屋权属争议达成一致:1.甲方钟四儿自愿将上述回迁安置房赠与给乙方林四儿媳;2.房屋总面积(以最终测量数据为准)双方按50%分值;3.签约后与房屋面积相关的签约、临迁费及搬迁奖励金均由甲乙双方按50%分值? 可见,钟四儿原亦认可林四儿媳享有涉案房屋的一半权益。其后,钟四儿改变想法,与钟二女等人办理公证手续,共同确认涉案房屋由钟四儿与钟二女等人共同继承,各占六分之一份额。该公证文书属于钟四儿与其他兄弟姐妹之间的内部约定,对林四儿媳不产生约束力。综上,涉案房屋是由钟父、陈母分家析产而分配给林四儿媳、钟四儿,已非钟父、陈母的遗产,因此,钟四儿、林四儿媳与星某公司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并不存在钟二女等人所称的无效事由?判决驳回钟二女要求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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